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規定,自107年3月1日施行。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本部已於107年2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件)。附件所列之工作者,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後,商請本部公告。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