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勞動發管第 1070504011 號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 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 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部 長 許銘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