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可隨意的僱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
外籍勞工阿華,合法來台從事製造業工作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後,未續聘、未轉出,違法滯留台灣,以3萬元的代價購得偽造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向另家公司應徵工作,而該公司察覺阿華所持資料有異常,仍抱持著投機心態予以僱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