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勞動保 3 字第 1070140138 號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附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
部 長 許銘春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一、於本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必須於當地醫院或診所診 療。
二、於本條例施行區域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因緊急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 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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