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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性騷擾申訴流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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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碰上性騷擾了,如果打算要申訴,那我需要做些什麼?
1.我遇到性騷擾了,要向誰申訴呢?
公共場所性騷擾由於發生地點的涵蓋太廣,因此,《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請人必須在事件發生後一年之內,依行為人所屬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是縣市主管機關(亦即當地縣市的社會局),向其提出申訴。如果並不清楚或不知道行為人有沒有所屬機關時,應該請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來調查。向警察報案時,記得要先索取三聯單備存。如果確定要提出申訴,就請警察局轉社會局來會同處理。
2.申訴時只能以書面方式進行嗎?
以書面與口頭的形式提出申訴皆可。若是以口頭敘述,受理案件的人員(例:警察)必須將口頭敘述的內容作成詳實的記錄,讓申請的被行為人或代為提出申訴的檢舉人確認過內容,簽名或蓋章後,作為提出申訴的書面記錄。
3.以書面的方式提出申訴的話,要如何寫申訴書?有哪些要注意哪些地方?
依照內政部所編製的申訴書表格,填寫申訴書時必須包含下列資料:
(1)
申訴人的真實姓名
(2)
身分證字號(外國人為護照號碼)
(3)
就讀學校的班級或單位
(4)
住居處所地址
(5)
聯絡電話
(6)
申請調查的日期
(7)
詳細說明事件發生的日期、場所、對象、發生經過
詳細載明申訴人的基本資料(基本資料依法必須保密,一定要如實填寫)以及詳細說明事件發生經過,愈詳細愈容易讓人瞭解。最後附上蒐集而得的證據,才能證明這件事情確實發生過,而不是口說無憑喔。
4.有了申訴書之後還要有證據,那我應該如何蒐集證據呢?
由於是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性騷擾,騷擾者多是陌生人,也可能會有現場目擊證人,若能請目擊者來作證當然最好。如果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可以作證的話,必須事後蒐集證據,這時候可以前往現場了解當地是否有監視錄影設備;如果事發後隨即透過第三人居中協調,第三人協調過程中,對方的反應以及是否曾經承認有不當的騷擾行為等等,都是可以提出的。
5.除了職場內的申訴管道,我還有哪些途徑可以利用?
公共場所的性騷擾情事發生時,同時有三種途徑可分別進行申訴或告訴:
(1)
行政程序:性騷擾防治法。當地縣市的社會局、會同警察局,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事實查證,懲處結果也僅能以行政手段懲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的責任(例如:要求雇主繳交罰鍰給國庫)。
(2)
刑事告訴程序: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被判刑或科處罰金(罰金是繳給政府)。
(3)
民事告訴程序:民法。對騷擾者提出民事賠償之聲請,目的是希望騷擾者能針對當事人受到的身體或精神損害做出賠償(直接對當事人提出聲請,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
以上三種不同法律程序皆可同時進行,並未有任何衝突之處。也就是說,被騷擾者除了行政申訴程序之外,仍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及民事的告訴。
● 申訴過程中,我可能會遇到的:
1.受理申訴人員懷疑我的申訴動機,但是我明明就是被騷擾的人,怎麼會這樣?
一般人對性騷擾經常存有許多迷思,認為被騷擾者穿著太過曝露、行為不檢點、有復仇動機,常常將責任歸咎在被騷擾者身上,而不去反省騷擾者的騷擾行為。一般被騷擾者在性騷擾事件之後經常會有困惑、無助、感到憤怒或被羞怒、擔憂、自責等,這些都是因為周遭朋友或親人仍對性騷擾持有迷思,進而責怪被騷擾者而造成被騷擾者的無助。因此,被騷擾的當事人瞭解這些迷思與可能的心理感受之後,更應該正視、肯定自己受擾的感覺。
2.申訴後,我的身份會不會被曝光?
當然不會!由於申訴時必須具名真實姓名,相關單位才會接受申訴,但是不管是性騷擾事件中的被行為人還是代為舉發的檢舉人都會受到保密,不會因此而曝露自己的身分而遭到有心人士的報復。
3.向警察機關報案後,警方查不到行為人之身分,案件還能調查嗎?
若警察機關查無行為人的明確身分時,也應該就申請人的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是否有性騷擾之事實。也就是說,警察機關不得因為無法查明行為人身分而拒絕受理此案件。(不受理情況:只有在申請人沒有在限定期間之內提出完整的申請內容時才符合。)
4.調查進行的過程中,我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心理準備?
如果你所申訴的案件已經開始進行調查,調查單位人員將會請你親自說明事件的來龍去脈,也可能會詢問你一些關於性騷擾事件的問題。此外,調查時間最長可達3個月(原則上2個月,但可延長1個月,最多延長一次)。
5.調查的過程中,調查單位人員還要求我跟騷擾者當面對質,這樣合理嗎?
若調查已在進行中,為了保護受擾的當事人,依規定不能另行要求當事人與被騷擾者當面對質,應該全部交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此外,受理之主管機關或調查人員依規定也不能將申請人的申訴書內容直接交給騷擾的行為人閱讀,這些都是違反調查程序的,一旦違反程序,調查結果將不成立、不作數,必須重組調查人員、重新調查案件。
6.如果性騷擾只是很輕微的情節,我並沒有要讓騷擾的人受到重大懲罰,有沒有別的方式呢?
如果只是情節很輕微的性騷擾,相關主管機關方面會視狀況要求騷擾者向當事人道歉、接受8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心理輔導等或其他適當措施。
7.調查結果出爐了,我要怎麼知道調查結果的內容呢?
相關主管機關組成的性騷擾案件調查人員完成調查後,一定會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申訴人)與行為人(騷擾者)調查的結果如何。不管申訴是否成立,調查人員都必須在調查報告書中說明申訴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
8.調查報告書的內容可能如何呈現?
9.如果我無法接受調查結果、調查小組的理由或是相關主管機關的懲處結果,我還可以怎麼辦?
調查結果確定之後,如果你對於結果不服(例:沒有對行為人作懲處、調查程序有瑕疵等),這時候你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單位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但再申訴則另有再申訴書須填寫。
10.如果再申訴書不會寫該怎麼辦?
● 我應該要有的態度?調查人員對待我的應有態度?
1.當我向相關主管機關或警察提出性騷擾申訴時,他們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一般人經常對性騷擾存有迷思,較不具性別意識的警察或受理主管機關之人員可能會持有一些性騷擾迷思,當他們收到申訴案件時很可能會說出「會不會是你/妳穿得太少、太暴露?」、「男生怎麼可能被性騷擾?」等這樣的話,此種「懷疑、責備」被騷擾者的態度,其實已經侵犯了被騷擾者的身體自主權,而被騷擾者不應該受到這樣的對待。
2.那我自己在進行申訴時,應該要帶著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申訴案件的進行呢?
性騷擾是由個人主觀感受到其他人對於自己的「性自主」造成侵犯所構成,但一般人經常會為了減少衝突、爭端,而以騷擾行為人一方的犯意作為評判標準,認為被騷擾的一方只是過於大驚小怪,企圖將事件淡化。當你提出申訴時,就已經表示你勇於主張自己的性自主權,認為自己的性自主應該受到其他人的尊重,提出申訴是聲張自己權利的一種方式,不應該被其他人斥為「大驚小怪」。
3.調查人員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如果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代理申訴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案被相關主管機關受理之後,調查單位則必須組成調查小組,其中有女性成員不得少於全部調查人員的1/2。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會找來騷擾的行為人及被騷擾的當事人
個別面談
,只要調查程序一展開,調查小組就應該避免讓當事人與行為人雙方當面對質。調查人員應有相當程度的性別意識,能夠完全理解被騷擾者當事人的處境,同樣也要避免質疑被騷擾者的動機,以及避免檢視被騷擾者過去的性經驗。一切都要調查都應該要符合尊重被騷擾當事人的性自主權原則。
4.社會局(內政部)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對待我才合理呢?
當地方主管機關的申訴不成功時,可繼續向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或中央政府的內政部進行申訴。此時社會局或內政部會對於該負責調查的主管機關所做出的不受理書面理由內容進行檢視,如果發現該主管機關的理由不夠充分,會強制他們展開調查。也就是說,社會局或內政部接到申訴時必須處理,不能置之不理。
● 刑事與民事告訴相關部分
1.性騷擾申訴流程圖中還提到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這是什麼意思呢?
公共場所性騷擾申訴流程屬於《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內容,如果社會局或行為人的雇主調查認定屬於性騷擾的話,他們能做的是以行政手段來懲處行為人或雇主的防治責任,例如要求行為人道歉、或要求雇主繳交罰鍰給國庫等。
但若你同時想對騷擾者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刑法中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第304條的強制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等),或民事告訴(民法第18、184、195條,針對因對方的騷擾行為而遭受的身體傷害或精神傷害部分,請求損害賠償,如回復名譽、金錢賠償等),三種法律的法律程序皆可以同時進行,並不限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種告訴,三者之間並未相互衝突或牴觸。
2.如果我想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的話,有什麼樣的資源管道或資訊可以使用?
各大專院校的法律系,通常都有法律服務的諮詢。如果你屬於經濟弱勢,可找「法律扶助基金會」,通過審核後將有義務律師幫你打官司,詳情請直接洽詢 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如果你對《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有疑問或需求,也可洽詢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諮詢專線:113
3.在刑事上,騷擾者可能會受到多嚴重的懲罰呢?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4.在民事上,騷擾者可能會受到多嚴重的懲罰呢?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書
性騷擾事件調解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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