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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年齡就業歧視,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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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年齡就業歧視,此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自109年12月4日施行。該法訂有「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保障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權益。 

勞動部指出,「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人或受僱者因為年齡因素,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募廣告、進用分發、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給付或解僱等事項上,給予差別待遇。 

勞動部強調,現行實務上,少數雇主仍有年齡就業歧視之情事,為建構友善就業環境,呼籲雇主應用人唯才,不以年齡為限制。勞動部每年皆會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研習會,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參加,強化雇主禁止就業年齡歧視之觀念,以避免觸法。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求職人或受僱者如有遭受年齡就業歧視,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出申訴。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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