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10年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047份、受僱者4,510份(女性3,302份及男性1,208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10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9
自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來,該訂定比率已提高53個百分點。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比率,女、男性分別達9成7、9成9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之比率為96.6%,男性為98.7%。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同事」及「客戶」較高,各占1.6%及1.5%,男性以「上司」之1%最高;女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0.7%,申訴後大部分有改善;未提出申訴者,女、男性各占2.7%及1.3%,未提申訴原因,女、男性均主要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分別占1.7%、0.9%。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9成以上
110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成9,其餘均達8成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同意之比率則達9成以上,其中以「產假」之95.1%最高,「流產假」、「安胎休養」各為92.7%。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成9;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即須提供。110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68.7%,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0.1%,分別較105年上升17.1及1.4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4.8%及89.3%,各較91年提高48.5及69.7個百分點。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續降
110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部分有性別考量之比率以「工作分配」17.5%最高,「薪資給付標準」4.6%、「育嬰留職停薪」4.4%次之,其他皆未及4%;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亦以「工作分配」8.1%最多,其他皆未及4%;各項比率均較109年下降。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各項就業歧視之比率均逾9成4,遭受就業歧視項目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為5.3%、女性4.4%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項目,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為5.3%、4.4%,其次男性為「階級」3.1%,女性則為「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1.6%。
資料來源:勞動部-統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