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四日臺北報導】
為補充營造人力不足、老化問題,勞動部 6 月 15日將公告開放一般營造聘僱移工,初期開放總額 8,000 名,將由內政部營建署先行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資格,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上月通過補助其人事審查費,另營建署將配合訂定審查作業要點,營造業有意聘僱移工者,需等營建署審查要點出爐後方能提出申請,該要點預計 6 月底出爐。
勞動部表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已訂於 6 月 15 日公告修正,正式開放一般營造聘僱移工,同時修正就安費數額表,一般營造工每名就安費訂在 3,500元,屆時營建署配合法規另訂營造雇主審查要點。
勞動部指出,營造業聘僱移工,由營建署先行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申請資格,就安基金管理會已於 5 月會議通過補助營建署 5 個人力與建置系統,審查一般營造工程雇主資格,112-113 年共補助 900 多萬元。
勞動部說明,一般營造業者需先由營建署認定資格並分配名額,拿到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辦理國內求才,申請招募許可函時,會檢視其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核配比率為 30%,會依營建署分配名額與核配比率取其「小」,給予移工配額。
營建署規範一般營建雇主申請資格,係依營造業法第 3 條規定,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且符合一定規模金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契約造價)達一定規模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程並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或依營造業法細則第14 第2 項規定升等業績之應檢附文件辦理申請。
營建署說明,各級營造業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之一定規模,係指甲等綜合營造 2 億 2,500萬元;乙等綜合營造 1 億 2,000 萬,丙等綜合營造 3,600 萬元;土木包工業則為 1,000 萬。
至於專業營造業包括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營建鑽探工程、景觀工程與防水工程則規定 3,000 萬元,其餘預拌混凝土工程規定 2,000萬元、地下管線工程 7,000 萬元,帷幕牆工程與環境保護工程規定在 5,000 萬元。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 10 人以上者;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 5 人以上者,並符合上述條件後,以投保勞工人數的 30%來核配移工,工作範圍以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的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
為補充營造人力不足、老化問題,勞動部 6 月 15日將公告開放一般營造聘僱移工,初期開放總額 8,000 名,將由內政部營建署先行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資格,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上月通過補助其人事審查費,另營建署將配合訂定審查作業要點,營造業有意聘僱移工者,需等營建署審查要點出爐後方能提出申請,該要點預計 6 月底出爐。
勞動部表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已訂於 6 月 15 日公告修正,正式開放一般營造聘僱移工,同時修正就安費數額表,一般營造工每名就安費訂在 3,500元,屆時營建署配合法規另訂營造雇主審查要點。
勞動部指出,營造業聘僱移工,由營建署先行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申請資格,就安基金管理會已於 5 月會議通過補助營建署 5 個人力與建置系統,審查一般營造工程雇主資格,112-113 年共補助 900 多萬元。
勞動部說明,一般營造業者需先由營建署認定資格並分配名額,拿到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辦理國內求才,申請招募許可函時,會檢視其聘僱本國勞工人數,核配比率為 30%,會依營建署分配名額與核配比率取其「小」,給予移工配額。
營建署規範一般營建雇主申請資格,係依營造業法第 3 條規定,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且符合一定規模金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記載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契約金額(契約造價)達一定規模且申請時已承攬在建工程並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或依營造業法細則第14 第2 項規定升等業績之應檢附文件辦理申請。
營建署說明,各級營造業近 3 年平均承攬工程之一定規模,係指甲等綜合營造 2 億 2,500萬元;乙等綜合營造 1 億 2,000 萬,丙等綜合營造 3,600 萬元;土木包工業則為 1,000 萬。
至於專業營造業包括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營建鑽探工程、景觀工程與防水工程則規定 3,000 萬元,其餘預拌混凝土工程規定 2,000萬元、地下管線工程 7,000 萬元,帷幕牆工程與環境保護工程規定在 5,000 萬元。
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 10 人以上者;土木包工業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 5 人以上者,並符合上述條件後,以投保勞工人數的 30%來核配移工,工作範圍以營造業雇主承攬工程契約的工程範圍從事營造工作。
資料來源:外勞新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