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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修正「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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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勞職授字第 10702011403 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十六點,並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十六點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督促事業單位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計畫第十六點 修正規定 

十六、受補助單位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受補助單位以本計畫補助經費聘用之勞動檢查員,除其應符合附件九、附件十規定事項 外,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所定遴用資格。

2、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及其他相關學系大學以上學歷,具有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人員資格,並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資格者。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規定,使前款所定勞動檢查員接受本部 或受補助單位自行辦理之相關訓練。

 (三) 第一款所定勞動檢查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時,受補助單位應填具名冊函送本部備查(格式 如附件十一),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人。 

(四) 聘用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規定,對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 及保護措施。

(五) 受補助單位應按月彙整所屬勞動檢查員當月處理案件,並指定專人審核勞動檢查機構檢 查資訊管理系統登載資料之正確性。

(六) 受補助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應上網填報於本部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 統。檢查案件應確實完成執行檢查,方可列入完成數計算。 

(七) 受補助單位應填報負責主辦或督導執行本計畫補助案之業務承辦人員名單(格式如附件 十二);人員有異動者,應更新聯絡名單,並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 人。

 (八) 受補助單位得指派部分人員,由本部協助代為管理及訓練,所需相關經費由本部全額補 助,不受第三點及第五點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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