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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人往生 雇主應於 30 日內通報 移工等待轉換期間不得工作 違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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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人往生 雇主應於 30 日內通報 移工等待轉換期間不得工作 違法重罰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5 年 5 月 2 日報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聘有外籍看護工的雇主,應於被看護者往生 3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辦理後續廢止聘僱許可及轉換程序。需特別留意的是,只要一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僱關係即終止,若移工等待轉換新雇主或返國期間,雇主仍安排移工協助照料其他家庭成員或從事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將面臨 75萬元的重罰。
    有雇主原申請 1 名印尼看護工從事照顧父親的工作,但被看護人於 113 年 5 月 2 日死亡後,雇主並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變更被看護者或辦理轉換雇主,遲至 113 年 10 月 4 日始補辦相關手續,待勞動部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雇主還心存僥倖繼續延用移工照顧母親,遭勞動局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規定。

廢聘後 14 日內 安排轉換雇主
    勞動局長王秋冬提醒,當被看護者往生,聘僱許可也將同步失效,雇主除應自被看護者往生事實發生起 30 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之後收到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後,14 日內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徵詢家庭看護工同意後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而轉換期間有 60 日,若期間內仍然無法找到新雇主,仍要為該家庭看護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須特別注意的是,家庭看護工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或等待返回母國期間,原雇主不得指派該家庭看護工繼續照顧其他親屬,或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內容,否則將構成違法聘僱。

勞動部勾稽資料 通知地方訪視
    職業安全衛生科長陳伯端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大多數是由勞動部交辦,被看護者往生後一段時間,若持續沒有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出境紀錄,以臺北市而言,中央就會通知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派員了解該名移工目前狀況;若經查確認有違反就服法行為,就會轉由勞動局裁處。
    陳伯端強調,只要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就表示雙方聘僱關係已經終止,只要雇主有安排移工工作的行為,無論有無支付報酬,都算非法雇用。
    至於被照顧人往生未於期限內通報,以及逾期辦理轉換等,則依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違反本法或本法其他命或本法其他命令」,處 6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提醒,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法聘僱者,將依同法第 63 條規定,處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王秋冬亦提醒,罰鍰金額甚高,雇主切勿心存僥倖延用或違規指派,以免觸法受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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