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動者之勞動權益,實乃社會各界關注的議題。《TVBS》新聞在10月27日製播之「派遣工的正義--我不是你的免洗筷」專題報導,深入探討派遣勞工之勞動面貌與其權益,勞動部敬表尊重,也願意與社會各界一起努力。勞動部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之政策立場與作法,說明如下:
勞動部首先強調,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一樣,其權益皆受到《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動法令的保障。再者,派遣公司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的工作,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亦不得於要派契約屆期時,要求派遣勞工自願離職。勞動部每年都將此部分列為重要專案勞動檢查項目,因此,呼籲雇主不要心存僥倖,如經查有簽定期契約情形,立即依《勞動基準法》進行裁處。
另外,為能夠確保派遣勞工權益,勞動部自98年起,持續辦理派遣勞工權益專案檢查。98年至106年檢查共計檢查2,182家次,除對違法派遣業者處以罰鍰外,亦要求違法事業單位參加該部舉辦的勞動法令教育講習,以矯正其違法行為與保障其員工權益。此期間,派遣業者違反勞動法令情形有確實逐漸改善,例如,積欠加班費違法情事,102年違法比率是16.7%,到106年已降至3%。勞動部將持續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進行專案勞動檢查,督促事業單位改善違法情形。
另報導中提及原住民族電視臺(下稱原民臺)與記者、主播簽訂自然人承攬契約部分,勞動部表示,已主動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聯繫,原民臺如有涉及指揮監督員工(包含記者)情事,應認定為僱傭關係,不得以自然人承攬規避勞動法令之相關雇主責任。目前,原民會並已積極輔導原民臺朝保障勞工權益方向規劃運用人力,以確保員工權益。同時,勞動部也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隨時掌握,如有自然人承攬記者提出相關申訴案件,該局應立即依法查處。勞動部再次嚴正申明,機關對承攬勞工如有涉及指揮監督之行為,即便是簽訂書面承攬契約,仍會依事實查明情形認定勞工為受僱關係,機關此時應依法執行雇主應盡責任及義務。
同時,對於報導中提到公立醫院外包傳送員等派遣勞工年資無法併計部分,勞動部也說明,目前各公立醫院應依據「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採購。其中,計算特別休假年資部分,派遣勞工如一直在同一機關服務,即便有轉換雇主(得標廠商)情形,特別休假年資不得因此中斷,仍應併計,以避免派遣勞工因為換廠商而有工作年資重新起算的情形。勞動部特別強調,臺中榮總傳送員透過所加入的派遣產業工會向勞動部表達傳送員年資併計權益受損情事,勞動部已主動積極與行政院退輔會溝通,並邀集行政院退輔會、臺中榮總,以及派遣產業工會進行會商,最終於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所召開的調解會議中達成共識,「於臺中榮總服務的傳送員,有連續服務臺中榮總時,併計特別休假年資,避免員工權益受損」。另外,對於報導指出派遣工會理事長因受訪而遭雇主調職,勞動部將立即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依法查明,如該調職行為具有不當動機,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可對雇主違法調動情事進行查處,也將主動告知工會,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
對於報導提及,行政院推動中央部會及所屬機關109年起不再運用派遣人力,將造成派遣轉向承攬。勞動部特別澄清,行政院賴院長宣示「中央各機關零派遣政策」,是過去政府做不到的事,主要係藉由政府帶頭「零派遣」的決心,以達引領民間企業配合改善的效果。因此,勞動部將持續與行政院人總處合作,嚴格要求各機關,遵守勞動部所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如非必要,機關應避免使用自然人承攬。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部與行政院人總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協助各機關對於所使用的人力,不論派遣或承攬,勞工相關權益皆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情形,即便有特殊業務需求,使用自然人承攬,也應遵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議定契約內容,並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確已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避免勞工有任何權益受損的情形發生。
勞動部強調,政府會持續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目前,派遣勞工之雇主責任,已分別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範,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也分別在職業安全、性騷擾防制、性別平等措施等加強保護派遣勞工。未來,勞動部將強化《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範,例如,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應享同工同酬,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之職災補償應負連帶責任、對積欠工資應負補充責任,以及禁止登錄型(定期契約)等重要權益,都將研議增訂於勞動法令中。勞動部同時呼籲,所有要派之事業單位與派遣公司應該珍惜派遣勞工,依勞動法令落實,避免違法發生。
資料來源:勞動關係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