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單位如有勞工依相關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如係107年10月1日(含)以後,且原屬適用勞動基準法提繳新制退休金者,本局將自該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提繳勞工退休金。
一、 為簡化事業單位勞工退休金之申報作業,勞工保險繼續投保申請書(含舊版及新版)之表列人員,其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如係107年10月1日(含)以後,且原屬適用勞動基準法提繳新制退休金之勞工,本局將逕依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前之月提繳工資、雇主提繳率,自申報之續保期限屆滿翌日起提繳及計收勞工退休金,並顯示於最近月份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之計算名冊(於每月25日前寄發,網路申辦單位請至本局e化服務系統下載查詢),屆時請詳細核對,並儘早於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二、 又前述勞工如係提前復職,且貴單位於續保期限屆滿前已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送局者,其逕予提繳日期將以復職日期為準。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仍請貴單位另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寄局辦理:(一)復職勞工之月提繳工資或雇主提繳率,與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前不同,(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受委任工作者(雇主自願為其提繳),(三)勞工、受委任工作者個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 新修正勞工保險繼續投保申請書(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下載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