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勞動法庭,減少勞工訴訟障礙,促進勞資雙方實質平等,並由專家參與調解,自主解決紛爭,強化勞資紛爭解決之實效。
勞動事件原則上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並由勞動法庭之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調解時,由法官指揮程序,並應儘速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論可能結果,並得調查事實及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