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明文規定禁止年齡之歧視,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之權益,並透過各項措施進而促進中高齡者就業,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就業障礙,建立友善的就業環境。
用詞定義:
一、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人。
二、高齡者:指逾六十五歲之人。
第十二條: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第十六條: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十八條: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