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5)日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因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於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讓勞資雙方共同配合防疫措施,守護全民健康。
勞動部提醒,今日(5月5日)發布之解釋令,係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定自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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