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九日臺北報導】
為釐清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事實,勞動部重新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項、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解釋令,並訂定處理原則,勞動部強調,外國人離開工作地及住宿地點後,雖外國人有聯繫,但未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則認定其屬於「失去聯繫」。
勞動部 112 年 5 月 17 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6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及第 74 條第1 項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同時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以往有移工失聯,雖有跟雇主聯繫,但卻不告知住宿地點,也沒有回工作地工作,有曠職事實卻無法通報,這次明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敘明「連續曠職三日」,係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
應工作日連續三日不到工者。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失去聯繫」係指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住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或是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抑或是接獲外國人本人告知其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但經查認並非屬實。不過,若外國人於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日起三日內,有向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認屬實者,則非屬「失去聯繫」。
同時這次搭配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明確規範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通報,及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之住宿地點,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及變更住宿地點通報等相關處理程序。
為避免再發生澎湖船員一夜失聯多名外籍漁工,雇主等 3 天才通報失聯,延誤協尋時間,這次在處理原則明定外國人曠職未滿 3 日失去聯繫,雇主通知及政府機關執行查察之處理原則。
裕國指出,當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事,依就服法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雇主得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雇主可自行或委任仲介機構,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專勤隊及直轄市、 縣(市)警察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或逕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之平臺線上即時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即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協尋作業。
為釐清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事實,勞動部重新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項、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解釋令,並訂定處理原則,勞動部強調,外國人離開工作地及住宿地點後,雖外國人有聯繫,但未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則認定其屬於「失去聯繫」。
勞動部 112 年 5 月 17 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6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及第 74 條第1 項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同時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以往有移工失聯,雖有跟雇主聯繫,但卻不告知住宿地點,也沒有回工作地工作,有曠職事實卻無法通報,這次明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敘明「連續曠職三日」,係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
應工作日連續三日不到工者。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失去聯繫」係指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住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或是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抑或是接獲外國人本人告知其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但經查認並非屬實。不過,若外國人於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日起三日內,有向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認屬實者,則非屬「失去聯繫」。
同時這次搭配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明確規範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通報,及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之住宿地點,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及變更住宿地點通報等相關處理程序。
為避免再發生澎湖船員一夜失聯多名外籍漁工,雇主等 3 天才通報失聯,延誤協尋時間,這次在處理原則明定外國人曠職未滿 3 日失去聯繫,雇主通知及政府機關執行查察之處理原則。
裕國指出,當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情事,依就服法第 5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雇主得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雇主可自行或委任仲介機構,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專勤隊及直轄市、 縣(市)警察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或逕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之平臺線上即時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即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協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