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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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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5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以勞動保1字第1070140129號令修正發布。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5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
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
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
離職證明書。
三、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
有扶養眷屬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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